氣候變遷與碳定價的緣起
碳定價(Carbon Pricing)近年成為企業碳管理的重要策略,也成為愈來愈多人關心的名詞。「碳定價」並不是說「碳」有價的,以簡要但概念較為完整的方式而言,應是「排碳到大氣中是有價的(需要付費)」。自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產生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至大氣的過程卻不受約制,造成全球氣候變遷。於是,如何讓排放者降低排放量,賦予碳排放「代價」是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而可應用的策略。然而,為了要讓排放者真實付費,需要有合乎學理且實務上可行的制度設計。
全球氣候變遷對於現在的我們而言已經不是新聞,但事實上氣候變遷議題受到大眾關注僅是過去數十年的事情。1979年第一屆全球氣候會議(World Climate Conference )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科學家們首次針對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可能如何影響人類活動進行研討,氣候變遷一詞成為通用名詞。該會議發表了一份宣言,呼籲世界各國政府「預見與預防潛在的人為的,且將對人類福祉造成負面衝擊的氣候變遷」。1988年,在美國總統雷根與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在G7高峰會的討論後,決定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與國際氣象組織(WMO)共同組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工作小組(IPCC)。
1990年IPCC發布第一次氣候報告(FAR),鋪陳了在1992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成立。至今,IPCC已經發行了6次評估報告(AR),而UNFCCC已經召開了28次締約國會議(COP),逐步建立國際社會對於氣候變遷的狀態、因應策略與國際公約的論述。1997年,COP 3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規範了工業化國家的減量任務。京都議定書所附帶的促進減碳的京都機制即已應對了碳定價的概念,讓愈來愈多的政府、學者與企業逐步熟悉相關的思維。
然而,雖然IPCC與UNFCCC持續強調氣候變遷持續惡化,但京都議定書的管制目標始終未能達成。2015年12月巴黎協定在眾所期待中通過,訂下全球升溫不超過攝氏1.5度,至多不超過攝氏2.0度的目標,世界各國方才開始面對極為嚴重的氣候惡化趨勢。2019年開始,眾多國家宣布氣候變遷進入緊急狀態,快速、深度減碳的需求殷切,碳定價相關機制的運用進入了更蓬勃發展,但也更加務實的階段。
環境經濟學觀點與原理
目前全球的減碳目標為在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的終極目標,以確保2100年時全球升溫不超過攝氏1.5度。淨零排放的要求比20餘年前即已提出的碳中和更加嚴格,要求在儘可能減碳之後用以抵換的碳信用必須能夠自大氣中真實移除溫室氣體。碳定價希望促進的「減碳」也包括了降低碳排放量(emission reduction)與更為積極的增加碳移除量(removal increase)。
目前全球各國或政治轄區(political jurisdiction)實施的碳定價機制依照世界銀行的分類,大體而言可以分為二種: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與碳稅(carbon tax)。排放交易制度是以國家(政府)為公權力來源制訂的強制性機制,先依照規劃提供個別排放源一排放權或排放額度(allowance),再依照範圍中所有排放額度的總量進行管制,並且建立排放交易市場,讓排放額度的需求者可以向提供者購買,達到互惠且減量總成本最小化的目標。一般較容易理解的ETS是「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 CAP),由政府設定一個逐年變小的總量,讓排放者在這總量內交易。另一類則為「基線與碳信用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BAC)二類機制,由政府設定一個基線額度,所有排放源均需不能超越,若排放量比該基線額度低者,可以將剩餘的額度拿到市場上賣給排放量高於該基線額度者,使其符合法令要求。特斯拉在歐洲市場上因販賣額度獲利,就是因為歐洲有這樣的BAC制度。碳稅是一種環境稅的制度,與能源稅、排放稅的概念一致,依據英國學者庇古(Pigou)提出的理論,設法對排放者徵稅,而稅率等於在對於市場而言效率最高點所對應的邊際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 MEC)。碳稅可與綜合稅制中的其他稅交互運用,一方面促使排放源積極減量,另一方面提供排放源更多綜合規劃的空間。
根據世界銀行的「碳定價的現狀與趨勢儀表板」(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所載,目前全球關於碳定價的遵約機制共有89個,包括49個國家級別與40個地方級別。已經具體執行的74個機制中,排放交易機制與碳稅恰好各37個,2022年ETS與碳稅機制分別涵蓋全球18%與5%的碳排放量,合計23%,一共11.66 Gt CO2e。有些國家事實上ETS與碳稅機制同時存在,而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價格,從最低的波蘭、烏克蘭等國不到一美元的碳稅,到烏拉圭超過155美元的碳稅都有。歐盟的EU ETS的碳價是所有ETS中最高的,2023年的價格約為96美元。在2022年,因這些費用累積的ETS與碳稅總收入分別高達670億美元與300億美元,合計970億美元。過去十年以來,ETS的累計金額從不到碳稅的一半逐步增加,現在已經超過碳稅的二倍,顯見其主流化的趨勢。
上述的EST與碳稅等機制可以稱為「外部」碳定價,因這些都是由排放者付費給ETS市場或政府的機制設計。另一方面,為了讓企業內部及早適應碳有價的時代,愈來愈多企業在內部設定了「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 ICP)制度,讓企業內部的各部門將產生的碳排放成本列在帳上,使企業的營運及早習慣能夠因應後續的ETS或碳稅機制。近年愈來愈多企業在全球並無公認的碳價格下,選擇進入內部碳定價的模式中。「碳揭露計畫」(CDP)在2022年的報告中提到,2021年全球已有超過1,000家企業實施內部碳定價,且快速增長,在2023年可望超過2,500家。路透社的委託研究則顯示受訪的5,345家,有17%在2021年採用內部碳定價,2022年比例升高至20%,且可望在2024年增加至42%。至於理想的碳定價,國際貨幣基金(IMF)於2023年發行的報告中提出2030年前的全球碳定價應達到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85美元,而美國總統拜登發行的報告中則主張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社會價值應為200美元。目前實務上企業的內部碳定價主要參照碳排放的影子價格(shadow price),但更多企業乃考量外部壓力與內部可承擔的限度而訂定出現階段的內部碳定價,促進企業達到真正的減碳目標。
碳定價的型式與內涵
目前全球的減碳目標為在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的終極目標,以確保2100年時全球升溫不超過攝氏1.5度。淨零排放的要求比20餘年前即已提出的碳中和更加嚴格,要求在儘可能減碳之後用以抵換的碳信用必須能夠自大氣中真實移除溫室氣體。碳定價希望促進的「減碳」也包括了降低碳排放量(emission reduction)與更為積極的增加碳移除量(removal increase)。
目前全球各國或政治轄區(political jurisdiction)實施的碳定價機制依照世界銀行的分類,大體而言可以分為二種: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與碳稅(carbon tax)。排放交易制度是以國家(政府)為公權力來源制訂的強制性機制,先依照規劃提供個別排放源一排放權或排放額度(allowance),再依照範圍中所有排放額度的總量進行管制,並且建立排放交易市場,讓排放額度的需求者可以向提供者購買,達到互惠且減量總成本最小化的目標。一般較容易理解的ETS是「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 CAP),由政府設定一個逐年變小的總量,讓排放者在這總量內交易。另一類則為「基線與碳信用交易」(baseline and credit, BAC)二類機制,由政府設定一個基線額度,所有排放源均需不能超越,若排放量比該基線額度低者,可以將剩餘的額度拿到市場上賣給排放量高於該基線額度者,使其符合法令要求。特斯拉在歐洲市場上因販賣額度獲利,就是因為歐洲有這樣的BAC制度。碳稅是一種環境稅的制度,與能源稅、排放稅的概念一致,依據英國學者庇古(Pigou)提出的理論,設法對排放者徵稅,而稅率等於在對於市場而言效率最高點所對應的邊際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 MEC)。碳稅可與綜合稅制中的其他稅交互運用,一方面促使排放源積極減量,另一方面提供排放源更多綜合規劃的空間。
根據世界銀行的「碳定價的現狀與趨勢儀表板」(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所載,目前全球關於碳定價的遵約機制共有89個,包括49個國家級別與40個地方級別。已經具體執行的74個機制中,排放交易機制與碳稅恰好各37個,2022年ETS與碳稅機制分別涵蓋全球18%與5%的碳排放量,合計23%,一共11.66 Gt CO2e。有些國家事實上ETS與碳稅機制同時存在,而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價格,從最低的波蘭、烏克蘭等國不到一美元的碳稅,到烏拉圭超過155美元的碳稅都有。歐盟的EU ETS的碳價是所有ETS中最高的,2023年的價格約為96美元。在2022年,因這些費用累積的ETS與碳稅總收入分別高達670億美元與300億美元,合計970億美元。過去十年以來,ETS的累計金額從不到碳稅的一半逐步增加,現在已經超過碳稅的二倍,顯見其主流化的趨勢。
上述的EST與碳稅等機制可以稱為「外部」碳定價,因這些都是由排放者付費給ETS市場或政府的機制設計。另一方面,為了讓企業內部及早適應碳有價的時代,愈來愈多企業在內部設定了「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 ICP)制度,讓企業內部的各部門將產生的碳排放成本列在帳上,使企業的營運及早習慣能夠因應後續的ETS或碳稅機制。近年愈來愈多企業在全球並無公認的碳價格下,選擇進入內部碳定價的模式中。「碳揭露計畫」(CDP)在2022年的報告中提到,2021年全球已有超過1,000家企業實施內部碳定價,且快速增長,在2023年可望超過2,500家。路透社的委託研究則顯示受訪的5,345家,有17%在2021年採用內部碳定價,2022年比例升高至20%,且可望在2024年增加至42%。至於理想的碳定價,國際貨幣基金(IMF)於2023年發行的報告中提出2030年前的全球碳定價應達到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85美元,而美國總統拜登發行的報告中則主張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社會價值應為200美元。目前實務上企業的內部碳定價主要參照碳排放的影子價格(shadow price),但更多企業乃考量外部壓力與內部可承擔的限度而訂定出現階段的內部碳定價,促進企業達到真正的減碳目標。
碳定價時代的轉型與創新
轉型(transformation)係指人或組織從內在到外在的完全改變,而能夠在不同的情勢中挑戰成功,甚至創造機會。在氣候變遷的挑戰下,永續轉型與數位轉型合併之雙軸轉型已成為諸多企業亟於投入的歷程,使企業可以適應各種機制與需求。
搭配轉型,必須有很多創新(innovation)作為。創新的真正重點在於思維模式的轉換,而不僅是努力工作而已。在氣候領域,創新的重點包括:
- 從系統角度重新理解創新的意涵;
- 企業角色的創新,從碳排放者(carbon emitter)轉變為氣候解方的提供者(climate solution provider);
- 創新不見得增加成本,甚至可以創造機會或建立新的商業模式。
無論是外部或內部碳定價,其呈現的積極意義則為企業面對氣候變遷的威脅與全球規範的快速加嚴必須經歷的永續轉型。2023年11月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杜拜舉行的COP28通過了「於能源系統中逐步脫離化石燃料」的決議,象徵了「化石燃料退場」時代已經開始。國際能源總署在2022年的全球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也具體展現,相應2050淨零排放情境,到2050年時全球發電型式前三名依序為:太陽光電、風電與水力發電,第四位為核能發電(6%左右),化石燃料幾乎歸零。在這樣的前景之下,公司經營的轉型已經勢不可擋,而創新則是必要的作為。
碳定價對於許多企業而言,即為一種轉型的必要創新架構與機制。外部碳定價相關的ETS或碳稅機制,是被動因應的制度架構,然企業內部也有必要啟動與執行系統性的改變與思維的調整,才能適應(fit into)這新的全球架構與相應的倡議與法規。在ETS制度下,排放額度(allowance)的規劃與管理本身就成為一種資產管理的概念,企業需要考量減碳成本與購買額度成本之間的平衡,這是過去沒有此制度時不需要考慮的。但若企業快速轉型,甚至超前部署,就可以將挑戰轉換為機會。另一方面,碳稅也讓企業必須面對因減碳或購買綠電提高成本,或繳納碳稅提高成本的抉擇。碳定價促使很多過去沒有具體成型的機制從理論成為現實,特斯拉賣出碳信用賺到比賣車還多的盈餘、台積電包走了某風場的未來綠電,都是這些公司提早因應趨勢做出超前部署的決策案例。
內部碳定價是一項前瞻性的策略,愈來愈多的企業開始實施這一措施,以促進一系列的營運創新,甚至系統化的轉型。各部門為了降低內部碳定價的帳面成本,開始致力於減碳,便可能引發諸多變化,譬如提高再生能源使用率,或推動低碳投資與創新服務。氣候相關的財務揭露(TCFD)架構近年在企業因應氣候變遷的創新與轉型上,也扮演了相當關鍵的角色。為了讓氣候變遷的風險與機會透過風險管理轉換為金錢價值,企業的財務部門必須與環保或永續部門充分溝通,也改變了許多企業的體質。
混淆資訊衍生的風險
碳交易(carbon exchange)是反映「排碳需付費」或「碳有價」的具體機制,且在京都議定書時期就啟動。京都機制中的「清潔生產機制」(CDM)鼓勵列於附件一中的國家提出減碳計畫(主要是已開發國家),協助其他國家降低碳排放,由本身取得「減排認證」(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CER),便可做為抵換自身排放或其他交易之用。
企業碳管理的階層(carbon management hierarchy)反映了企業面對減碳作為的優先順序,避免產生碳排放為首要之務,再執行減量工作,窮盡一切方法後剩餘的排放量再以碳信用予以抵換。近年由於隨著國際倡議與品牌商宣告淨零目標,對供應鏈造成直接的衝擊,短時間之內減碳的壓力大增,碳抵換或碳交易變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我國於2023年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並於12月進行了第1筆交易。然而,各方關於碳交易的資訊相當混亂,背後隱藏著各種風險,需特別關注。
碳交易市場可以概分為二大類,一為「強制性市場」,一為「自願性市場」,二者產生的碳信用的原理、用途、價格等均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強制性市場即為前述的ETS機制產生的排放權,由公權力管理,各市場之間基本上不能交換。自願性市場則由民間自行開設認證機制,審核提出的減量計畫而給予抵換額度(carbon offset)。歐盟的EU ETS屬於前者,目前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價格約90美元,後者則由譬如Verra或Gold Standard認證的額度,價格依照其整體「品質」而訂,可以從不到1美元到20美元。我國目前並未實施強制性碳交易市場,臺灣碳權交易所所標售的碳信用為Gold Standard認證者,購買之後基本上能作為碳中和抵換之用。若是碳移除型碳信用,且經認證為高品質者,方有可能作為淨零排放宣告的抵換。
無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市場,排放額度或抵換額度等有不同的細部定義與說法,但均可以使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一詞代表之。國際間基本並無「碳權」(carbon right)這樣的說法,而其原因相當直接,因為除了ETS中的排放額度(allowance)有權利的概念之外,其餘各類碳信用並無公法或私法上權利(right)的概念。我國各界目前廣泛使用「碳權」一詞說明碳信用,容易產生對減量額度等碳信用的不當聯想,或與ETS的排放額度產生混淆,造成各種與事實不符合的期待,譬如:
- 碳權(carbon right)是國際上的通用說法
- 向臺灣碳權交易所購買的碳權可以抵換歐盟邊境碳稅
- 擁有一塊地,向國際自願性認證單位申請後,一噸二氧化碳當量價值將近100美金
- 向臺灣碳權交易所購買的碳權可以轉賣給其他企業,賺取差價
事實上,在各種關於碳交易的國際網站與文件中,僅能在與REDD+有關的幾個網站中看到carbon right這樣的說法,其餘均以carbon credit作為各類額度的總稱。與外國學者或業者交流時,若說carbon right,可能無法溝通。臺灣碳權交易所目前僅標售來自Gold Standard的自願碳信用,且不能轉賣,僅能做為達到碳中和的抵換之用。2023年第一批交易的金額大約在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5~15美元之間。
在若干企業的超前部署之下,的確能夠就世界各國取得的碳信用進行管理,在考量用途與使用限制(標的與期限等)後,做出最有利的決策,可稱之為「碳資產管理」。然而,這其中有很多關鍵資訊並非一般人使用「碳權」概括帶過便可理解。此外,自願性碳信用的「品質」(quality)是其交易價格的關鍵因素,而目前自願性碳交易業者也成立了譬如「自願碳市場誠信協會」(The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等相關組織,提出10項「核心碳原則」(The Core Carbon Principles),強化對於碳信用的外加性(additionality)、永久性(permanence)、透明度(transparency)等的要求,希望能夠提升額度的品質。近年在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的倡議下,產生碳信用的計畫是否對源頭地區的居民造成權益的傷害也成為重要議題,譬如富國A某企業在富國B的碳交易市場上購買來自窮國C限制開發某原住民居住地產生的碳信用,做為抵換富國A某企業的排碳之用,就可能涉及「跨國剝削」或「經濟殖民」,我國亦有民間團體針對臺灣碳權交易所提供的「碳權」的公正性進行盤點。
環境部於2024年3月12日植樹節當天發布了一篇新聞稿,針對近來關於各界對於植樹取得碳權相關的誤解提出說明,主要內容包括:事業不得宣稱參與活動可以取得碳權;氣候變遷因應法未認可任何碳匯開發師、碳權交易師、管理師;核發減量額度必須具備外加性確保實質減量等。環境部說明,碳匯並不直接等於減量額度,也並非自然的唯一價值。在該新聞稿中,環境部也再次強調,「碳權」僅為坊間對於減量額度的說法,並非法定名詞。
前瞻但務實面對碳定價新時代
在碳定價的時代,轉型與創新已成必須,而非選項。面對歐盟邊境碳稅、我國碳費、品牌商要求碳中和的壓力等一系列預期內外的挑戰,愈早且完整地進行低碳轉型,未來付出的代價就愈少。然而,創新同時代表企業需嘗試從未經歷過的管理架構或服務商品,也同時帶來可能犯錯的風險。在推動前瞻創新的同時,必須兼顧科學務實,以避免戰略或戰術上的錯誤,延誤了時機,甚至造成重大損失。
正在我國發生的碳權亂象也提醒了我們,碳定價相關的機制中看似具有重大性的概念,有時僅以模糊的討論方式提供了話題性,但卻不一定能夠真正解決問題。建議各企業應多花資源與力氣讓決策與執行同仁具備完整的系統知識,對於關鍵政策、制度、名詞、案例等有較為深入的瞭解,並且藉由多方諮詢與討論,訂定低碳轉型的務實策略。
參考資料
- World Climate Programme (WCP),
https://community.wmo.int/en/world-climate-programme-wcp,2024年1月閱覽。
- ClimateSeed, IPCC Report: Key insights towards a better understanding,
https://climateseed.com/ipcc,2023年5月閱覽。
- Seo, S. N. (2013). Economics of global warming as a global public good: Private incentives and smart adaptations. Regional Science Policy & Practice, 5(1), 83-96.
- Buchholz, W., Cornes, R., & Rübbelke, D. (2018). Public goods and public bad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 Theory, 20(4), 525-540.
- World Bank. 2023.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3. 2023/05,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entities/publication/58f2a409-9bb7-4ee6-899d-be47835c838f
-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
https://carbonpricingdashboard.worldbank.org/,2024年5月閱覽。
- CDP, What is Internal Carbon Pricing and how can it Help Achieve Your Net-Zero Goal? , 2022/5/1,
https://www.cdp.net/en/reports/downloads/6374
- Reuters, Insight: No global carbon price? Some companies set their own, 2023/12/12,
https://www.reuters.com/sustainability/no-global-carbon-price-some-companies-set-their-own-2023-12-10
- IMF Blog, 2023/11/27, World Needs More Policy Ambition, Private Funds, and Innovation to Meet Climate Goals,
https://www.imf.org/en/Blogs/Articles/2023/11/27/world-needs-more-policy-ambition-private-funds-and-innovation-to-meet-climate-goals
- USEPA, Report on the Social Cost of Greenhouse Gases: Estimates Incorporating Recent Scientific Advances, November 2023,
https://www.epa.gov/system/files/documents/2023-12/epa_scghg_2023_report_final.pdf
- 葉欣誠,地球2.0淨零革命,新自然主義出版,臺北市,2023年10月。
- IEA, World Energy Outlook 2022, 2022/10,
https://www.iea.org/reports/world-energy-outlook-2022
- S&P Dow Jones Index, Compliance versus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2022/07/15,
https://www.indexologyblog.com/2022/07/15/compliance-versus-voluntary-carbon-markets/
- The Integrity Council, The Core Carbon Principles,
https://icvcm.org/the-core-carbon-principles/ ,檢視:2023/6
- 林雨璇,天下CSR,2024/2/16,碳交所首批引進在台交易的國際碳權為什麼不屬於高品質碳權?有什麼風險?
https://csr.cw.com.tw/article/43549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2024/3/12,植樹造林增碳匯 取得額度照程序 創造多元價值與效益,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0201fe31-72cb-4ee0-bbab-b04c3e718f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