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會企業是解決社會問題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其類型相當多樣,如既有企業或社會組織轉型而成,也可能為新創的組織。社會企業強調兼顧社會價值與獲利能力的雙重目標經營,其運作方式是希望進一步將企業、社會組織與政府等各方資源作更有效結合,以支持社會企業的創新觀念,並進而採取帶來改變的社會行動。由於不同國家的社會體制不同,各國政府支持社會創業行動的著力點就會有所差異,本文試著就歐洲國家與鄰近亞洲國家,說明各國推動社會企業內容與性質差異,並探討發展社會企業應有的觀念與生態系統建構的重要性。
壹、「社會企業」新概念
「社會企業」概念主要源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1994年的報告,其說明社會企業是「利用市場資源與非市場資源,幫助低技術工人重獲工作機會的組織」。當時以解決失業為重點,並揭開市場(商業)資源與非市場(社會)資源,合作並用的創新觀念,1999年OECD再次說明社會企業為:「任何可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運用企業策略,以達成特定經濟與社會效益,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目標」,更進一步點出企業參與公共或社會效益的概念。
其他機構如社會創業協會(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也認為社會創業是採用企業經營賺取收入,追求社會目標;而地方發展組織-社會企業倫敦(Social Enterprise London)則定義社會企業是“競爭性事業,具有明確的社會目的,融合了商業與社會目標,但為求成功必須像企業追求市占率與利潤,也重視員工、消費者與社區的長期利益”,雖然這兩個機構對社企的定義過於偏重企業競爭觀點,但整體而言,均認為是用“企業營利手段”達到“解決社會問題”。因此,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以更簡潔的方式,定義社會企業是:「兼顧社會價值與獲利能力的組織。」
貳、推動社會企業的兩股力量與國際間發展趨勢
社會企業的發展必然與當地社會的文化民情、社會結構、天然環境等條件,或社會問題特徵有絕對的關係,換言之,不同國家會孕育出具在地特色的社會企業機構、創業動力、資源內涵與策略取向。
在經濟發展不成熟、基礎建設不完整、政府公共服務不佳的國家,基層民眾無法長久等待政府、非營利組織(NPO)或企業的主動照護,這類體質的社會最能展現出基層自主動力或社會需求激發之創業精神,其本質上是源自生活需求所驅動 「由下而上」(Bottom-up)的市場動力與社會創業,其組織主要是以企業、合作社、社區商號、個人工作室等型態為主。
相較之下,歐洲國家的社會企業,多倚賴政府福利政策、民間捐贈為主 「由上而下」(Top-down)的趨動力,以政府補助NPO/非政府組織(NGO)、公益慈善、共生家園或社區組織為主,而這類做法比較像是對既有社會體制的變革。
本文將針對最早正視社會企業的歐洲,以及鄰近的東亞與東南亞國家,概要性的說明各國對社會企業發展的主要趨勢,並將各國家推動社會企業發展的力量,分為由上而下、由下而上兩種驅動力作介紹。
一、由上而下的“社會體制改革”力量
1970年代歐洲民主化浪潮激發社會公平意識,與1980年代結構化失業產生的就業壓力,創造兩方面的社會意識,一是NPO的社會倡議與基層人道服務力量,另一個則是以公共政策提升經濟與就業需要,前者需要社會捐贈與政府委託服務,後者則是直接衝擊政府政策與預算使用方式,整體而言,這兩股力量激盪出自上而下,以社會組織為中心點的創業行動。
隨著社會企業觀念的拓展,亞洲國家如新加坡、香港、韓國、中國大陸等亦逐漸出現非完全由政府資源所推動的社會創業,但仍是由上層推動的“社會體制改革”力量。
(一)歐洲地區的社會企業發展
1. 英國社會企業生態系統
以1990年代柴契爾(Thatcher)首相的施政走向最具代表性。英國為了要振興企業外移所造成的經濟萎縮,希望藉由兩方面改善:
▲ 縮減日益龐大的福利支出,進而要求 NPO要企業化與適應市場機制,包括:參加標案提供政府購買的社會服務、或類似臺灣健保的第三方付費(註1)委託服務,甚至強調NPO創業,以達到財務自主,進而減少補助需求。
▲ 推動新經濟自由化:包括減少資本管制、鼓勵風險投資、全球化等,也就是今日資本流串、基金掌握全球經濟動態的根本。
2. 萊茵河體系國家
如比利時、法、德、愛爾蘭等統合主義國家(Corporatism),由倚賴政府支持的NPO提供社會服務。這些國家在面對失業問題時,將龐大失業人口導向社會中未被服務的“社會需求”(也就是社會問題所在),並稱這種新範疇的就業機會為「第二勞動市場」(second labor market),此時NPO扮演中介角色,經由服務專業訓練與導引,讓失業者從社會服務中創造出自己的新價值,也提供社會所需要但忽略的社會需求,創造出商業企業無法提供的「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甚至將社會未被服務的底層需求改變為社會市場,據以吸引企業或創業者、社區、NPO、政府的全面性社會改變與合作的「連結經濟」(solidarity economy)。
3. 北歐社會福利國家 (丹麥、挪威、瑞典等)
這些國家原本就是相當強調社會福利的高稅制國家,傳統上,即遵循國家公共服務、企業商業生產、社會組織倡議公共意見的體制分工,同時在商業部分,民間也存在著“合作社”制度;當這些國家面對社會變遷時,從原本以商業性質、“社群”導向的合作社,轉型為以社會議題(如教育)或特定需求(如老人)為主的新型態合作社,即稱之為結合政府、社會組織與商業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 WISE)(註2),目標為創造工作機會和促進社會融合,扮演滿足社會需求的商業組織功能。
近來政府大力推動社會企業,其中以勞動部為主,將失業人力投注在各類社福與社區組織內,進行類似「第二勞動市場」的多元就業與培育等相關輔導方案,然而與國外比較不同的是,歐洲將方案執行力放在「社會未被服務的需求」,再據以整合社服組織與任務相關政府部門,與勞動就業力培訓,形成多機構合作,同時解決多邊社會問題的社會行動。這種整合的精神更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4. 南歐國家 (義大利、西、葡)
此類國家的宗教組織力量強大,提供的慈善公益服務以彌補社會需求缺口,加上過去的政治意識不鼓勵成立民間組織,所以不僅對社會企業認識薄弱,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也較低,故依賴家庭與宗教慈善擔負社會需求。因此,在面對社會問題上,這些國家傾向採用共生家園、社區組織、社區企業等方式。
(二)亞洲區域國家
1. 香港與新加坡
亞洲國家中較早鼓吹社會企業觀念的地區與國家,其觀念依據主要來自英國,著重NPO組織的經營力與市場化。政府秉持公共政策責任,希望從上層給予支援,以解決弱勢照顧與服務特定族群需求。
然而即使在上層支援的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新加坡較著重對NPO事業創業培育(社會企業育成與共同空間)、經營力(社會企業賣場)提升,聚焦對社會創業組織的創業培育與經營力提升;香港則著重對NPO事業的財務補助,但是相對也注重財務投資的評估與經營績效考核。兩者都是由政府部門從事倡議與推動,但關注焦點不同,筆者較認同新加坡觀念。
2. 韓國
近年來韓國積極發展社會企業,由於韓國政府一向重視扶植大企業,故社會資源一向優先提供給大企業;中小企業或民間組織相對弱勢,因此韓國政府採取與大企業合作主導,利用企業廣大的市場與技術資源,以納貧商業(Inclusive Business) 方式(註3),快速培育與輔導社會企業。
3. 日本
日本政府並沒有特別強調發展社會企業,主要原因是日本商業文化中,本來就具有長期雇傭的觀念,並相當重視社區關係與企業責任,加上政府對社區營造、老人照護等措施,已投注相當心力與資源,因此在既有的商業文化、照護基礎上,對社會問題的解決多寄託在社區成員組織上,所以日本的社會企業多以社區經濟、WISE為主。
4. 中國大陸
歷經近三十年的經濟發展,經濟上固然已有顯著成效,但長久被忽略與壓抑的鄉村、農業、打工家庭、弱勢族群,以及財富差距等議題逐漸嚴重,自2014年,中國大陸開始重視社會企業觀念,並強力推動創新創業政策。一來可能是增加NPO在中國大陸社會的體制地位,同時也在摸索社會公益服務路徑,所以自該年起大量的社會企業學習團體、研討活動、公益基金會產生。2016年甚至有明確的「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政策指導,因為基金會都擁有來自大型企業或政府部門龐大的捐贈資金,就會尋找慈善補助之外的其他選擇,社會企業就在這樣的環境下因運而生。
但在推動過程中,並不是由國家資源主導,而是由國內外企業所成立的大型基金會來推動社會企業發展,透過捐贈補助與育成方式來扶植民間組織或微型創業,此法雖然也是由上而下的資源支持社會創業力量,但卻是以民間基金會的創業投資方式為主。
二、由下而上的“社會市場開發”力量
社會企業的產生並不是因為政府政策或特定組織的倡議,更多時候是因為基層族群或個人面對切身問題時所激發出的民間智慧、創新方法與自立力量。產生基層自主力量的動力有二:一是國家欠缺基礎建設,影響民眾基本的生活所需,進而激發民間力量,或國際救援組織結合民間組織而成立類似工作整合型的社會企業(WISE);另一個則來自民間強大的中小企業家與能力優異的創業者,其對本身所關注的社會問題進行創業行動,臺灣可歸屬於此種情形的社會企業類型。
1. 基礎建設不足引發之社會創業
此類的社會創業具代表性國家如泰國、柬埔寨、印尼等,以及其社會企業如東南亞國家的孟加拉-Grameen Bank、菲律賓-Gawad Kalinga、印度-VNL等,這些國家的民眾面對生活條件不佳的環境,進而激發民間機構或國際慈善組織結合社區力量成立社會企業,他們憑藉著對社會需求的體悟、對社會資源的吸引力、對自己服務的市場競爭等認知,產生最具企業精神的“社會需求提供者”。這類組織才符合「兼顧社會價值與獲利能力組織」的社會企業意義,也是筆者最推崇的社會企業基本職能。
2. 中小企業精神的社會創業
臺灣的社會基礎建設已達到已開發國家水準,且社會問題並非顯而易見的大問題,再者發展已久的工商經濟,主要倚靠中小企業的創業家精神、優異的經理人與完整的教育基礎,使臺灣擁有相當優異的經營人力;因此當這些優秀人士面對社會問題時,很自然地就會運用本身的企業精神與應變力去解決。
叁、臺灣社會企業生態環境及發展
目前普遍存在的社會企業,依其背景涵蓋NPO事業、營利企業社會化、合作社、社區經濟組織、公平貿易、個人創業、共生家園、平台組織等八類,顯見臺灣現階段基層社會企業相當成熟與多樣性。
雖然臺灣已有多樣化的第一線基層社會企業體,但是相對於發展較健全的工商業環境,仍相對不足。回顧臺灣社會的發展過程,為發展工業建立工業區,並提供專門的出口服務;有眾多大學提供理工、管理、設計等專業院系所學生;有公、民營銀行提供充足的經營融資;有專精的工商經濟媒體;有大小連鎖銷售通路;有高效率的通訊與電子商務;但仍在發展中的社會企業,卻欠缺完整的「社會企業生態系統」。
社會企業發展需要審視三個層次的生態系統,第一層次為各類社會企業實體,第二層次為提供企業人才、融資、科技、通路的上下游組織,第三層次為社會企業大環境,包括媒體、社會價值觀、政策約束、國際關係等。各個層次的發展不僅有先後順序,亦有發展的障礙主體或挑戰的差異。以下將分別陳述,各層次生態環境所遭遇的挑戰(詳見圖1)。
第一層次:社會企業之「經營技能」需求
不同組織形式的社會企業,存在於社會或社區的各個角落,其所面對的社會需求與社會問題有所差異,因此如何深切解析問題本質,掌握真實的社會需求,進而設計務實、創新的解決方法,為此類社會企業的直接挑戰。
因此,迫切需要的支援包括社會創新技能、創客基地、社會創業育成培訓、社會創業輔導與集資、社會企業輔導等,故此階段需要政府提供合適的場所,配合學術與育成機構,幫助他們過渡到穩定的社會企業。
第二層次:社會企業之「支援系統」配合
社會企業從創立到穩定經營的發展過程,需要多項外部機構提供合適性的資源,以幫助社會企業提升經營技能,主要包括下述幾大項:
- 社會企業經營知識與人才培育
- 社會創業與經營輔導組織
- 小額創業資本與營運資金融通
- 實體通路與電子商務等銷售平臺
第三層次:「友善社會」之基礎環境
- 公益觀念與健康消費意識
- 社會責任倡議與媒體監督
- 公益投資、群眾募資與社會影響力投資
- 相關法規的修改與整理
肆、解讀社會企業引發的社會意義
從不同國家發展社會企業或類似意義的社會行動內容觀之,不難發現各國面對本身既有社會體制下的社會問題時,即使主要的著重點與組織背景有異,不論是NPO/NGO、WISE、社群合作社、社區經濟組織、企業與創業、共生家園等不同背景組織,其基本的出發點與宗旨理念相同,皆以企業技能與市場機制解決社會問題。
細究這些組織所擔負的社會責任與自我期待,筆者觀察全球社會企業的發展概況,綜整羅列幾項趨勢,以期讓社會企業在發展歷程上,扮演適當角色、發揮功能與承擔責任,分述如下。
▲ 各個國家在展開社會企業的起始力量,政府基於治國立場,扮演主要推手,但是民間的自主意識也是另外一股值得重視與鼓勵的力量。
▲ 不論是由政府或民間力量啟動,各個國家內最終都會擁有上述不同型式組織,並藉由政府或民間企業的資源來發揮本身解決社會問題的功能。
▲ 社會企業是整體社會體制的自我檢討,包括政府部門、社會福利、NPO、社區、企業、創業者、社會組織(大學、醫療機構等),這些部門、組織將重新思考本身的服務功能與整體社會效益的發揮。
▲ 鼓勵社會企業參與並解決社會問題時,應該從更高的社會角度審視,因此無論組織形式為何,其任何組織都應該重視企業化能力與市場機制,不應僅只是個別組織的企業化,而是從「社會生態系統」做全面性的建構思考。
伍、建議:展現社會行動力
綜合前述各國發展社會企業的特性,以及臺灣的社會企業多樣化的樣貌,本文建議對社會企業應有以下認知,以幫助社會企業繼續成長茁壯。
▲ 社會企業是一種社會關懷:不論啟動“關懷”的是上層機構或基層力量,社會企業都必須從社會(區)問題開始。
▲ 社會企業是既有社會觀念創新:企業、NPO、政府等既有社會機構的功能與腳色自我調整,是的社會體制與觀念新心態,不是創造另類企業。
▲ 因應社會狀態不同的內生智慧:不同社會的問題性質有異,啟動組織與投入資源不同,因此對解決社會問題的動機、過程,也就需要在地智慧去調整設計。社會企業行動理論必須“在地化”,才能夠建構出適合自己社會的解決方法;意即要有「在地深耕,國際接軌」的學習心態。
▲ 政府的任務是建立社會企業生態系統:在社會的各個角落裡,社會力量正在成長茁壯,政府對社會企業最能好的幫助,就是做好社會企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人才培育、微型貸款、銷售通路,創業育成與輔導等服務。
附註:
註 1. 服務方對顧客服務是雙邊的互動,但服務方向第三者收取費用,而第三者則依據顧客的接受服務內容服務費用,形成的三角關係的互動。第三者的財務來源則視它的組織背景而有:稅收(政府)、繳費(保險)、募款捐贈(公益慈善)等形式。三方付費關係如圖所示。
註 2. 政府支持結合社會求與被排拒失業者的計畫,經由NPO居中整合多方資源提供專業訓練,讓失業者在社會需求(市場)上生產可商業化(通常是政府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一併解決就業問題與社會未被服務之需求。“legally constituted commercial or cooperative societies, duly qualified by the competent regional bodies, performing any economic activity of produc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whose social objectives are the integration and socio-labour training of persons in a situation of social exclusion as a transit to regular employment".
註 3. 藉由將貧窮者融入為企業的供應鏈生產者,或需求方的銷售服務,或創業者、員工,供應他們工作與收入機會。“a commercially viable model that benefits low-income communities by including them in a company's value chain on the demand side as clients and consumers, and/or on the supply side as producers, entrepreneurs or employees.” https://www.theguardian.com/sustainable-business/ten-misconceptions-inclusive-business-low-income-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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